公告日期:2026-01-2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61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
场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6年 1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93,795,0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