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1606 518038
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 669 号 1 楼 105 室 2011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
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 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8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39,185,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570%,其中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8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9,156,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542%;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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