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19:09:46 股吧网页版
中伟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常务/资深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的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业内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3、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5、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
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薪酬,不再领取额外的董事薪酬或津贴。其中: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业绩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