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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21:00:09 股吧网页版
润阳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包括: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
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效益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三)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具体实施的管理机构,承担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职责;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发放的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且专项奖励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季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与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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