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2 16:04:42 股吧网页版
南凌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2


关于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事宜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6)第 006 号
致: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就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调整事宜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