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在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并作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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