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以上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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