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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