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P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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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6]证券字 2026-007-2-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法本信息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法本信息如下保证:法本信息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本信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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