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熟悉与董事会秘书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
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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