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加接待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向特定对象介绍情况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
第六条 特定对象的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为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出调研、采访需求时,证券部应当了解来访目的及拟调研的问题提纲并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一)。
第九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部负责联系特定对象确定调研、采访时间和方式,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二)。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机构名义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等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三条 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公司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已披露的信息及其说明;
(三)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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