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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4:21 股吧网页版
法本信息: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成员(除独立董事外)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在成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辞职应当在下任成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且在辞职生效之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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