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和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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