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44:22 股吧网页版
法本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理及经理层的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
2-5名,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期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1个月向其本人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