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授权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公司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主要为以下内容:
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的决议,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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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必需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决议;
4、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
5、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决议。
第七条 涉及公司根本性变化或股东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减资、章程修改等),必须由股东会直接决策,不得授权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的,应当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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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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