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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9:30:04 股吧网页版
法本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指的是除了依法需要披露的情形之外的其他事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除依法需要披露的协议之外,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依法需要披露的重大合同之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除依法需要披露的经营业务事项之外,新产品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除依法需要披露的资产变化之外,重要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事件之外,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从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合规性审查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
(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十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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