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科学、规范、透明的薪酬管理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执行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引导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利益和持续价值创造。
(二)公平与竞争性原则:薪酬水平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市场竞争性,参考行业及地区市场水平,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三)绩效挂钩原则:薪酬应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董事会运作效率及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与公司持续发展相协调。坚持按劳分配,突出业绩导向。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强化薪酬的激励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止付、追索与扣回机制,防范短期行为与不当履职风险。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政策、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和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薪酬标准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执行,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奖励是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
与成效进行的额外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
专项奖金、激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依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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