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远期
合约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以公司
名义及账户开展套保,严禁挂靠或借用账户、严禁投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及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必须基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得超出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责任部门:
(一)计财中心作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营销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计财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定交易方案。
(二)财务负责人审核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评估风险,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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