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董事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董事津贴标准,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为基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在履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津贴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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