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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51:43 股吧网页版
屹通新材:《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公司证券代码为“300930”,则投票代码为“350930”,公司投票简称为“屹通新材”;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以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以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委托数量0为弃权;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仅当全部议案均采用相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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