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通过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如果公司上市后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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