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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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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