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公司、部门或
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或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各内部机构、所有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在审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内部审计计划审核;
(二) 协调审计部与各被审部门、企业的关系;
(三)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 对审计部日常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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