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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5:23:24 股吧网页版
中辰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致: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公司”)的委托,就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中辰转债本次赎回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中辰转债本次赎回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中辰转债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中辰转债有关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中辰转债有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中辰转债有关的议案。

(二)监管机构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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