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审议后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有必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只能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内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