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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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经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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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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