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在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3日进行会议通知,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召开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 1 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记名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