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信息的申报与披露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股份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手续;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并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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