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四条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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