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其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存在相关法规规定的以下情形,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一)公司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自决议作出之日时解任生效;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自决议作出之日时解聘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的其他情形,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的其他情形,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及时完成工作交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的其任职期间取得的工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等。
交接过程由公司审计监察部人员监督,并留存交接记录存档。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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