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部门应当配合完成上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3日进行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召开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 1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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