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
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不公允或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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