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要求及规定;
(二)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个人业绩相符;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依据、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董
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执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者其他职务相应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
2、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长,领取董事薪酬,具体薪酬结构和标准,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执行;
3、未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可领取董事津贴,具体金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工作津贴制,按季度发放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2、独立董事按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
司给予实报实销。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基础,具体数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如公司亏损,则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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