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障公司经营决策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重大遗漏现象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将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内部报告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 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1 项至第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投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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