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春 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 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 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根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保密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制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格式见附件1),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对外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 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 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对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 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 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
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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