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公 司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下但公司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控制其董事会),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可实际控制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且不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设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
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实行委
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并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调整。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和各子公司的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行政管理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
股东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股
东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
权,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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