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工作行为,保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1-5名,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本制度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即是日常习惯性称呼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不得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经理,该聘任无效。
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条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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