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制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部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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