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8 号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条第二款第(一)、(四)、(五)及(七)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实施对外担保行为前,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相关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子公司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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