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以及《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经董事会授权,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其决策权限除应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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