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汇率、利率、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计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并接受内审部门检查。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采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