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曼卡龙”或“公司”)及其子公
司业务发展,规范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
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锁定成本为原则,必须有明
确的标的,包括库存存货中黄金含量或批发生产订单所需黄金用料。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
权。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在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具体操作人员。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采购业务相关部门、财务中心、内审风控中心等。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
1、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3、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对于超限额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采购业务部门
1、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期权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2、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4、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三)财务中心
1、资金岗工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安排并分配资金;
2、设专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包括按照审批后的计划执行开平仓指令、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等,交会计核算岗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3、定期审查期货、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记录;
4、审核检查执行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5、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内审风控中心
1、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2、核实财务中心会计处理及核算情况,审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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