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0 19:24:21 股吧网页版
恒而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公告编号:2026-004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亭道尾22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正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名(其中董事陈少华先生、雷根强先生、陈菡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从而提升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实施,切实推动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高效、有序落地,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在关联董事林正华、陈丽钦、方俊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其他四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调整持有人范围及其份额、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6.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行政法

7.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等资料;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事宜,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会行使权利的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持股计划等规定明确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事项外,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或机构可依据本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直接决策并办理相关事项,其他未明确授权事项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在关联董事林正华、陈丽钦、方俊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其他四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