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前,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除本管理办法“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400万元,若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则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2号)等相关规定。
本持股计划是否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缴款金额和最终实施计划为准。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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