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24 18:27:03 股吧网页版
恒而达: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5


证券代码:300946 证券简称:恒而达 公告编号:2026-007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确保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优化人才激励方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在审慎评估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结合实际情况对《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资料进行调整修订,《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特别提示”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四、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初始设立时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20人,最终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100万元,若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则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2号)等相关规定。

……

六、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49.44元/股测算,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43.61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600.78万股的0.92%。

……
修订后:

四、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初始设立时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18人,最终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400万元,若向外部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则对外融资资金与员工自筹资金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2号)等相关规定。

……

六、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50.20元/股测算,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47.41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600.78万股的0.94%。

……

二、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中“(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7,1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7,100万份。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的总人数共计不超过20人,最终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分配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名单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权益份额的上限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拟认购份额上限 拟认购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