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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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17 号
致: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而达)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恒而达的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恒而达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5〕481 号,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恒而达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恒而达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恒而达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恒而达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恒而达在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恒而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而达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公司、恒而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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