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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53:24 股吧网页版
恒而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贡献与薪酬挂钩,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明确薪酬依据和具体构成,并负责对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公司应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综合考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水平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岗位的薪酬方案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津贴水平应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系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及职务工作保障,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内仅核定一次,如发生特殊情况,可根据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其基本薪酬,设定标准主要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绩效薪酬:系浮动收入,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部分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其中不低于10%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奖金等,
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前述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部分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前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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