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并对该等材料进行研究及评议: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制的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就前款所述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展情况的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一名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会议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会议 3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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