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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需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需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的专业经验。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审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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