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
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公司章程”)等,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
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
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
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
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
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
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
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及
(七)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
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
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
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母
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
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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